敦宁:轻罪制裁的预防化及其制度供给丨2025(4)

发布时间:2026-01-14浏览次数:2078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随着犯罪结构变化和轻罪数量的不断增长,轻罪制裁须实现预防化的理念和制度转型。其中,重点是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在轻罪分流制裁的预防化方面,为扩大不起诉分流并实现特殊预防效果,应当对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进行系统完善,并针对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建构二元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轻罪刑事制裁的预防化方面,应当立足我国的轻罪范围推进制裁方法的非监禁化。为此,不仅应增设“震慑缓刑”、社区服务刑、管制刑执行易科等刑罚制度,也需增加治疗性、禁戒性、监控性的保安处分措施。在轻罪附随性制裁的预防化方面,应当对前科后果的再犯预防功能进行辩证思考,并寻求危险防范与权利保障的平衡,进而实现最佳的预防效果。对此,合理做法是根据轻罪犯的刑罚判处情况,建构类型化的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  轻罪  分流制裁  刑事制裁  附随性制裁  预防化

【全文链接】敦宁:轻罪制裁的预防化及其制度供给丨2025(4).pdf


法商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