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为了解决竞争者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公平竞争权的概念。在行政法上,公平竞争权是竞争者享有的在公平环境中竞争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据此,竞争者有权排除行政机关对市场的违法干预行为。竞争者要求公平竞争的权利,既源自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的内在规定性,也是平等原则的要求。现有理论和实践多以狭义竞争关系为基准判断公平竞争权,但这会导致竞争关系的弥散化,不当扩张竞争者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此,不应以竞争关系而是要以法规范为依据,结合利害关系的结构情境化地认定公平竞争权。原则上,只能在部分消极的竞争者诉讼以及竞争者排挤诉讼中才可有限地承认公平竞争权。
关键词 公平竞争权 竞争者诉讼 公权利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