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作为平台纠纷治理的主要方式,我国预防性平台纠纷治理发轫于平台在线纠纷解决经验的全球化推广,延展于数智赋能的技术驱动,并契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导向。预防性平台纠纷治理围绕“社会效果优先”的治理目标、“平台客服+大众评审”的人员配置、“准司法式”的评审程序以及“内部绩效与外部动员并列”的分类激励展开,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治理目标为企业利益所俘获、不同纠纷治理方式的关系错置、人员构成不合理且激励杠杆难以维持,以及外部衔接受阻而致孤岛作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既要向内强化“目标—执行”的链式监管、理顺不同纠纷治理方式的适用标准、提升解纷主体的纠纷治理能力,也要向外整合衔接协作口径,推进多元化平台纠纷治理的联合作业,拓展预防性平台纠纷治理的适用空间,实现治理效益最优化。
关键词 预防性平台纠纷治理 纠纷治理能力 平台自治 联合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