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一种由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协商的程序机制,已经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之中。然而,这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较为浓重的“职权宽恕”色彩,被追诉方也缺乏参与量刑协商的基本能力,在很多案件中只能被动地选择是否接受检察机关单方面提出的量刑方案。这就造成量刑协商的平等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经常形成一种“只有合意,没有协商”的局面。为全面激活量刑协商机制,实现量刑协商的实质化,有必要确立“认罪认罚程序的去职权化”与“被追诉人参与协商能力的提升”的立法思路,为量刑协商机制的实施消除障碍,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实质性的改革,实现从“合意性司法”向“协商性司法”的制度转型。
关键词 量刑协商 职权宽恕 合意性司法 协商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