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学界对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共识,是将产权这一权利束分置为不同主体的财产性权利,但对分置的具体模式存在争议。其根源在于当前研究视角多聚焦于规范分析,旨在寻求更贴合法理而非更优保护的分置模式。争议化解之关键在于确定功能分析这一研究视角,从而探寻能实现自然资源更优保护的分置模式。沿循解决“公地悲剧”的产权思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应当从产权中分离出管理权并赋予地方政府,同时分离出使用权并赋予个体与集体,从而创设“三权分置”模式。由于不同权利主体与权利类型具有不同的功能与局限,因此借助“三权分置”模式将它们系统整合,通过外部性利益的内部化可以实现更好的自然资源保护效能。自然资源法需要匹配“三权分置”模式来进行规范建构,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晰分置的三类权利,亦需要通过基础规范与决策程序帮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行科学的权利配置。
关键词 功能分析 自然资源 产权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三权分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