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近年部分投资条约谈判纳入了企业社会责任议题,并最终确立了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由此在国际层面上,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化正式从软法治理范畴迈入硬法治理范畴。投资条约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化形塑包括以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为出发点、以“经济”“社会”“环境”的协同发展为落脚点的理论形塑,以从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向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国家规制权与投资者义务配合、传统问题与新兴问题共治为特征的制度形塑,聚焦企业社会责任与东道国规制权之间关系、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义务标准、投资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等问题的司法形塑。中国投资条约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化应以“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基点,实现“软法”与“硬法”的结合,注重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共治。
关键词 投资条约 企业社会责任 可持续发展 国家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