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欣:我国立法电子参与有效性的提升——基于公众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2005-2016年)的实证研究丨《法商研究》2018(2)

发布时间:2018-04-26浏览次数:298

张  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2005-2016年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数据表明,我国立法电子参与的人数规模有限且参与度较低;评论意见总量较少且结构不均、深度不足;各法律部门法律草案的电子参与状况差别显著。这源于公民参与动力不足且参与能力有限;现有制度设计未完全契合电子参与的客观运行规律;数字鸿沟和公众信息获取媒介习惯改变带来客观挑战;征求意见系统用户体验性差增加了参与成本。对此,要提升我国立法电子参与的有效性,应首先引入电子参与法律制度和多元评估机制,以增强公众参与动力;其次,应优化整合参与渠道、推动多元化参与方式并建立常态智能的反馈机制,以契合电子参与客观运行规律;最后,应转换系统运行逻辑、提升系统用户易用性,并探索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型参与”模式。

关键词  电子参与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民主立法  立法公开  智慧型参与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正持续向公众“赋权”。这种“赋权”过程具有“社会—国家”双向性,其既扩展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又扩展了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空间、基础和能力。伴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开始积极思考如何利用信息科技带动公共服务输送的变革以及如何运用互联网技术强化民主参与。2005年,依托中国人大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通了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该系统运行至今已逾12年,是立法机关运用信息技术拓展公众参与的重要阵地,我国公众参与步入电子化转型实践取得长足发展。不过,立法公众参与的电子化并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简单改变,在实践中,信息科技到底对我国公众参与的结构和动力影响到何种程度?立法公众参与的信息化、电子化是否真正实现了汇聚民意、集合众智、凝聚共识的重要使命?这些都是牵涉到互联网时代立法民主化转型实践的关键问题。对此,我国公共行政学界关于电子政府、电子政务,政治学界关于电子民主、虚拟民主、远程民主的相关研究已经较为可观,但是法学界对电子参与相关主题的研究则关照不足。就此而言,基于我国立法电子参与的实践特征,本文选取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运行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2005-2016年基于该系统的电子参与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客观展现近12年来我国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际运行图景,系统剖析导致此现状的形成动因,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索提升我国立法电子参与的有效性路径,为革新我国立法电子参与、充分实现民主立法提供理论助力。

一、我国公众电子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实际图景(2005-2016年)

自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开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草案公布和征求意见两个环节大力推行立法公众参与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截至20161227日,该系统共承担了107次法律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重要使命。通过对该107次法律草案的名称、参与人数、意见条数、征求意见时间等数据加以统计和分析发现,在人大立法层面,我国电子参与实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具而言之:

(一)电子参与人数规模有限且参与度较低

通过梳理2005-2016年的参与人数我们可以看出,近12年通过征求意见系统参与法律草案评论的人数规模有限、参与度较低。这可能导致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环节未能有效发挥凝聚共识、探求公众立法需求的功能。虽然从制度发展的脉络可知,我国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形成具有渐进性,因而各年度法律草案公开和征求意见的频率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来看,在经过近12年的运行后仅有553944人通过征求意见系统参与其中,参与人数规模十分有限。

在107次征求意见中,有24%的草案参与人数不足100人,有44%的草案参与人数虽在100人以上但不足1000人。两者加总约有68%的法律草案参与人数不足千人。(参见表1)

表1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参与人数统计(2005-2016年)

对比后发现,征求意见系统各年度参与人数与同时期网民规模相比较,历年中前者所占最高比例仅为0.030%,其他年度所占比例甚微。这意味着我国有大量具备信息技术素养的潜在参与者并未通过征求意见系统充分行使立法参与权。

从时间维度进一步分析后发现,虽然媒体报道中某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人数又创新高”“公众参与热情呈井喷之势”等参与人数动辄10万的场景强化了电子参与呈积极态势的公众记忆,与此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日益高涨”的类似认知业已深入人心,但是对征求意见系统上各年度参与人数统计后发现,参与人数规模在各年度颇具离散性,并未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各年度法律草案电子参与平均人数亦无明显上升规律。(参见表2)

表2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参与人数趋势(2005-2016年)

(二)电子参与评论意见总量较少、结构不合理且参与深度不足

在衡量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指标中,参与人数反映了公众参与的广泛程度,与立法民主化程度密切相连。评论意见条数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参与的深度和系统程度,意味着公众参与为立法决策者可能提供的信息规模,与立法科学化的目标直接相关。2005-2016年,通过征求意见系统共收集到的评论意见是2428256条,参与者平均每人仅提出4.38条意见。对评论意见数量进一步分类统计后发现,在107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30%的草案收到不足1000条意见,有5%的草案只收到不足100条意见。两者加总约有35%的草案稿收到的评论意见不足千条。(参见表3)

表3  通过征求意见系统产生的评论数量比例(2005-2016年)

观察2005-2016年通过征求意见系统产生的人均评论数量可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这10部草案人均评论数量位列前10,但有5部草案参与人数不足千人,出现了评论意见数量总体较多但总的参与人数较少的情形。例如,2009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人均提出21.2条评论意见,5倍于总体人均评论意见量,但仅有23人参与评论。而公众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则有76239人参与评论,但平均每人提出的意见仅有1.45条。故就整体而言,通过征求意见系统产生的评论意见总量较少、结构不合理且参与深度仍显不足。

(三)各法律部门电子参与状况差别显著,宪法相关法、环境法参与现状不佳

我国法律体系由七大法律部门构成,但就公众参与制度而言,还应将环境法作为单独的法律部门予以考察。因此,本文共统计八大法律部门的电子参与概况。总体而言,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次数、频率与我国法律体系各法律部门的规模构成具有一致性;但从电子参与人数和评论数量看,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草案在参与广度、参与深度上分布并不均衡。(参见表4)

表4  八大法律部门法律草案电子参与征求意见概况(2005-2016年)

从参与人数和评论数量来看,社会法、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草案参与广度、参与深度整体状况较好,而宪法相关法和环境法的参与广度和参与深度均较低。这一鲜明对比带来两项重要反思。首先,近12年来,作为与公民基本权利直接相关的宪法相关法草案,电子参与的人数和评论数量均位列末端。这表明当前公众电子参与的驱动力仍然集中于与自身利益增损直接相关的领域,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等公益性领域则显现较强的参与冷漠性。其次,虽然公众参与制度一直被视为环境法领域的核心原则,但是实际上该领域法律草案的电子参与状况并不尽如人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对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漠不关心。相反,当环境领域出现焦点事件时,公众常借助“两微一端”自发表达强烈的制度变迁诉求,给立法者频繁施加决策压力。由此可见,如果制度性参与渠道无法真正发挥效用,公众意见表达的刚性需求就会借助制度外的途径自发传递和表达出来,而这种无序性、突发性、自发性的参与会给立法决策带来较高的质量风险。

虽然各法律部门的性质特点各异,不应寻求规模、程度相当的参与广度和参与深度,但是各法律部门之间电子参与状况差别如此显著,尤其是宪法相关法、环境法的参与现状较不乐观等现实则应当引起立法者的警觉和关注。因为某一重要法律部门参与度低下并不意味着公众参与需求的减少,恰恰相反,它也许预示着这些法律部门的制度性参与渠道未能真正发挥探求和汇聚民意的应有功用。

二、我国立法电子参与现状的形成动因

我国学者曾对制约公众参与的动因进行过广泛研究。这些研究或从法律制定层面指出公众参与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因而欠缺可操作性;或从立法实践出发,提出立法者对于公众参与的消极认知和懈怠态度;抑或从公共选择的角度阐述公众参与客观上面临的集体行动困境。这些研究对于剖析我国公众参与现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理解当前我国立法的电子参与现状仍显不足。原因在于,首先,与公众参与的其他形式有所不同,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作为立法公众参与的核心形式已经趋于制度化、常态化。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国务院,都制定了一系列内外部文件作为制度引导和支撑。因此,并不存在欠缺法律依据或者立法者消极懈怠的问题。其次,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采取线上、线下双轨并行,且以线上参与为主的形式展开。因此,影响公众参与法律草案评论的因素更为复杂。这其中不仅包括影响公众参与的根本性动因,还包括造成前述电子参与现状的特殊动因。具体说来:

(一)公民参与动力不足且参与能力有限

有研究者指出,公众参与的衡量指标不仅包括人数规模、评论数量,还应当对公民身份的参与者予以特殊关注。从政策变迁的视角看,影响公众做出参与决策的两个关键因素是参与者的利益嵌入性和参与对象的知识复杂性,前者是指某一法律草案对某一群体的潜在利益可能带来的损失或者收益程度,决定着公众参与的基础动力。审视参与人数规模位列前10的法律草案后发现,目前我国公民的主要参与动力以“利益增量型”和“利益减量型”参与为主,但彰显“政策企业家”精神的“公共利益型参与”明显不足。这意味着当前我国整体的参与动力结构仍然局限于个人利益与法律草案的紧密相关性。公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有所不足。这导致上文所提及的总体参与人数规模受限、以宪法相关法为代表的法律部门公民参与现状不佳的问题。

在利益嵌入性之外,“知识复杂性”成为影响参与行为的第二个关键因素。它决定了公众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结合自身偏好理解法律草案的争议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上文中所列的人均评论数量位列前10的草案大部分出现了评论数量较多、但参与人数较少的现象。这就需要对参与主体的身份及其参与能力加以具体剖析。通过分析可知,该10部法律草案主题专业性较强,主要参与者多集中于政府机关或者相关企业。一般公民有限的法律素养使其难以深入理解草案并发表系统评论。加之我国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时只向公众公布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而对于能够辅助公众做出判断的参阅资料并未予以公布,如草案稿经过可行性评价或者听证论证后的情况说明等评估性内容。因此,当前对于降低参与知识复杂性的辅助性措施仍然不足。因而,在具体的参与实践中,出现了不同参与群体知识结构差异显著、参与能力悬殊的不均衡现状。尤其是与政府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相比,我国公民个人的知识结构导致其参与能力受限,客观上与深度参与所需的知识能力形成参与鸿沟,造成了当前浅层参与的现状。

(二)现有制度设计未完全契合电子参与的客观运行规律

首先,与其他参与形式不同,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虽然以线上参与为主,但实证研究显示,线下配套参与渠道的良好推进可以发挥组合效应促进线上参与。此处的线上、线下渠道并非指公众是通过网络还是通过信件的方式参与评论;而是指根据不同群体参与能力的禀赋构成、不同地区的网络发展水平和不同决策阶段的功能特点而量身打造的多元化参与渠道。长久以来,我国立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以座谈会、听证会为代表的线下参与渠道较为重视。自互联网发展日益深入后,对线上参与的关注亦日渐增多。但立法者仍然倾向于采取割裂的视角对线上、线下参与渠道分别加以推进,忽略了对不同形式展开的线上、线下参与渠道的有机组合。因此,这一联结和整合视角的缺乏导致线上参与效果发挥受限。

其次,就立法过程而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具有过程性和动态性。美国公共政策学家斯蒂芬·巴拉等人为代表的实证研究表明,对某一法律草案多次征求意见时其评论数量增长显著,即前一次参与会对后一次参与形成热度传递,产生规模递增效应。我国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制度的发展脉络显示,直到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规定除法律草案初审稿公布并征求意见外,二审稿也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而在此之前的制度设计中,多次征求意见可能带来的规模效应并未被充分重视,因此未能形成参与热度的传递,整体评论数量受限。

最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是立法产品供需双方信息交流和互动的过程。信息由供给方向需求方的传递是双方产生互动的前提。有研究显示,多媒体渠道公布参与相关信息会显著增加公民发表评论的数量。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征求意见的公告信息仅在中国人大网和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这使得信息公布的范围受限,参与信息未能充分、及时地在立法需求主体间传递和流动。因此,信息传递和交流过程受阻亦对参与人数和评论数量造成不利影响。

(三)数字鸿沟日益严峻和公众信息获取媒介习惯改变带来客观挑战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主要依托中国人大网在线进行,因此客观上受到互联网发展状况的影响。我国互联网络发展数据显示,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巨大差异的影响,数字鸿沟现象日益严峻。截至2016年12月,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69.1%,而农村地区的普及率只有33.1%,城乡普及率差异较2015年的34.2%扩大为36%。数字鸿沟问题不仅体现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上,还集中体现为不同参与者之间参差不齐的数字媒介素养。这直接影响了不同群体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接入概率和信息获取、意见表达等能力。与此同时,伴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来临,手机等移动互联设备成为网民登录网站、获取信息的主要载体。这对网民的阅读习惯、信息接收偏好和意见表达行为等都带来了变革性影响。有研究显示,在个人计算机作为端口接入网络平台时,参与者更倾向于系统、深入地阅读接收到的信息,但在移动端下用户的注意力分散程度显著上升、阅读习惯趋于碎片化,信息处理能力受到影响。因此,连接系统设备属性的改变客观上影响了公众信息获取的媒介习惯,这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使用率带来挑战。

(四)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用户易用性和可及性较差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是电子参与的客观载体,其易用性、兼容性和便捷度与参与者的使用频率密切相关。有学者专门对美国行政立法电子参与系统的便捷度展开调查,发现该系统的绩效指标并不令人满意。即便是受过高等教育且熟练运用互联网的哈佛大学研究生也无法快速、准确地在行政机构的电子评论平台上找到目标草案,一般公民在通过电子平台参与立法时无疑会遇到更大的操作困难。

受该项研究的启发,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模拟实验的形式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便捷度进行分析,以此诠释造成参与现状不佳的技术动因。基于我国网民结构的组成特点,本次调查选取386位具有一定法学背景的本科学生通过在线完成问卷中指定任务的方式,模拟一般网民使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时可能遇到的技术障碍和惯常采取的行为模式。

为衡量该系统的用户便捷度,问卷调查设计了任务完成题。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因此本项调查要求参与者自行通过网络搜索征求意见系统,提交注册信息并定位至提交评论的页面。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者平均用时2.02分钟完成系统注册并找到意见提交页面。但最长者用时约15分钟,且有9人未能找到评论页面。当询问影响搜索效率的因素时,58%的参与者认为当通过搜索引擎定位到意见提交页面时干扰信息太多,极大地影响了准确定位的速度。23%的参与者认为系统的用户友好性较低,8%的参与者认为欠缺立法参与的相关知识使其难以找到任务页面。当询问参与者表示愿意花费多少时间用来发表评论时,41.09%的参与者表示愿意花费5-10分钟,27.39%的参与者表示愿意花费11-20分钟,26.61%的参与者表示仅愿意花费5分钟以下的时间,而只有4.91%的参与者愿意花费20分钟以上的时间。由此可见,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便捷性,尤其是参与者在该系统上可能花费的时间成本是影响人们参与决定的重要变量之一。如果参与者可以预见或者在实践中发现参与花费的时间成本较高,那么这一因素将显著抑制公众电子参与的积极性。问卷调查显示,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移动端兼容性较差、信息搜索功能薄弱,且系统宣传明显不足。即便是具有一定法学背景的高学历网民群体也面临一定的技术操作障碍。因此,该系统在用户易用性和可及性方面仍需完善。

三、提升我国立法电子参与有效性的路径

立法公众参与的电子化虽然是在技术层面展开的重要变革,但是仍然无法脱离参与环境、参与制度和参与技术共同形成的客观约束而单独发挥预期效果。作为参与基础设施的平台系统固然重要,然而能否真正提升电子参与的有效性则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供给者与使用者有效互动程度的高低。限于篇幅,本部分结合上文剖析的形成动因,拟从供给者角度出发,探讨提升我国立法电子参与有效性的可行性路径。

(一)建立电子参与法律制度和多元评估机制以增强公众参与动力

根据上文实证分析可知,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驱动力仍然集中于与自身利益增损直接相关的领域,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等公益性领域则显现出一定的参与冷漠性。相关实证研究表明,这种冷漠性来源于公众较低的内部政治效能感和外部政治效能感。前者使得公众对自身参与能力的评价不高,后者使得公众倾向于认为决策者对其参与的重视程度较低。

纵观世界各国电子参与的发展脉络可知,渐进性、多层次法律框架的稳定支持和多届关键决策人物的强力推动成为电子参与成功变革的核心动力。以美国为例,从电子参与初具雏形到日臻成熟和完善,层次多元的法律制度逐一颁布,不断向公众表达出政府推动变革的强烈意愿,强化公众的政治效能感。与此同时,政策制定者还通过探索有效性评估的多元化指标,向公众全面传达判断有效参与的正确理念,正向引导公众的参与态度。有鉴于此,要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公众电子参与的动力,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逐步推动电子参与相关立法以提供稳定的制度动力和公众预期。虽然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代表的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已多次提出要积极探索网络时代公众参与的新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也多次提出要加强人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机制”,但若仅有政策推动而缺乏法律制度的稳定支持,则不利于改革获得持续动力,亦不利于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

在现有法律中,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还是《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都仍然将公众参与定位于传统的制度架构和操作流程中。要实现根本转变就应当首先通过建造清晰的法律架构,引入系统性变革,在探索技术应用的同时,整合推进体制、机制和原则方面的创新。目前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一是推动制定电子政务法,以此为契机顺势构建电子参与的核心制度框架,对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为代表的各类电子参与的流程、标准进行规定,为电子参与奠定稳定、坚实的制度依托,强化公众的参与动力;二是在吸收已有规定和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法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细化和补充,以法律草案网络征求意见为突破点推动电子参与的整体发展。在这两种路径中,前者兼具系统性和专业性,有助于从制度层面避免“信息孤岛”和电子参与的碎片化;后者与现有立法程序兼容度较高,更具操作性。但无论采取哪种制度化改革路径,通过专门的法律制度为电子参与改革提供稳定指引,可以有效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成为引导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动力。

第二,探索类型化和精细化的有效性评估标准以引导公众的科学认知。长期以来,我国对公众参与的衡量多以是否“依法”“有序”展开以及以参与者能否最终对立法决策产生“实质影响”为标准。前者虽然保障了参与过程的政治整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参与的有效性。而以“实质影响”为有效性标准却并不利于改善当下我国公众参与动力不足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标准增加了参与者的心理压力和心理预期。当采用“实质影响”为衡量标准时,一方面公众倾向于认为自身能力受限,即使参与也无法对决策结果产生有效影响,因而导致较低的内部政治效能感;另一反面,当公众参与了立法却发现自己所表达的意见未能对立法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时,则外部政治效能感降低,立法认同和参与信任也随之降低。因此,应当逐步推进公众参与有效性评估的类型化和精细化。其实,从立法程序的原理出发,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本身就彰显了独立的程序价值。例如,在联合国电子参与评估指数中,公众输入对政策形成的影响是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但除此之外,参与所带来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参与对决策者的信息供给程度等都是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环节而言,不同的草案条文所涵盖的知识类型和利益类型并不相同,这决定了达成有效参与的难易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可以结合立法实践中法律草案议题的技术化和专业化程度、议题的结构化程度、决策者在议题制定中掌握的客观信息和民情信息、议题所及的涉利益关系人的范围、层次和格局现状以及议题可能被公众理解和接受的现有程度探索划分参与类型的基准指标,充分考虑“过程有效性”和“结果有效性”两个不同的维度。总之,可以针对特定条文的实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审慎设计公众参与到法律草案意见征求中的形式、阶段,科学展开参与有效性的精细化评估,从而推动处理公众参与动力不足的问题。

(二)探索契合电子参与客观运行规律的具体制度设计

通过上文可知,当下我国立法电子参与实践仅在技术和形式上发生了改变,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未能系统遵循电子参与的内在规律。未来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逐一进行完善:

第一,整合线上与线下参与渠道。相比仅仅履行公民义务而言,公众参与的发生还需要依靠一种体现共同传统和价值观的团体归属感。这种归属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下参与动力不足的局面。要营造这种归属感,需要立法者通过创新现有制度以协调网络赋权不均的现状。“电子参与并没有代替传统的公共参与方式。”立法者应当秉持联结和全面的视角,推动线上与线下参与渠道的组合优化和无缝衔接。目前,线下参与多采用“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模式,以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展开,忽略了与线上征求意见这一参与渠道的有机配合。立法机关应当在今后注重结合立法决策的阶段性特征,有机整合包含不同群体的线上与线下参与渠道,帮助参与者逐渐获得参与能力和逐步培养参与认同感。

第二,逐步实现法律草案多次征求意见的常态化。在立法实践中,法律草案在形成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审议。目前,法律草案初审稿通过中国人大网开放征求意见已成制度和常态,但对于二审稿、三审稿是否公布和征求意见仍未常态化、制度化和惯常化。因此,应当加快推进各阶段法律草案公开和征求意见的常态化,努力契合多次征求意见可能带来的规模效应和热度传递规律,提升公众对法律草案的持续关注和参与热情。

第三,推动参与评论方式的多元化。前文已经提及,法律草案的“知识复杂性”使得公众常无法准确理解条文争议与自身利益的联结性,因此处于浅层参与。对于这类法律草案,一方面应继续扩大草案公布的内容并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解读,以使得公众明晰草案的争议点,及时获得有效参与所需的基础信息和专业指引;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精细化公众参与评论的方式。例如,可以尝试采用“双轨制”评论参与方式。该种方式除继续保留参与者的评论提交权限外,还由立法者对草案的关键争议点进行解读,生成清晰易懂的在线问卷。通过公众的在线投票定向收集立法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由此,通过程序设计的改变降低弱势群体的参与障碍,逐步培育公众对立法的持续关注和自身参与意识的提升。

第四,建立常态、智能的参与反馈机制。立法机关的反馈对提升公众参与效能感的重要意义已毋庸置疑。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可以尝试借助智能技术建立高效的反馈制度。有研究发现,面对成千上万的评论单纯依靠人工分析和整理并不可行。但通过借助数据挖掘相关理论模型,利用机器学习技术进行主题和参与者身份识别、利用语义分析技术进行信息挖掘,可以成为建立评论反馈制度的有效技术支持。因此,立法者还可以尝试通过利用智能技术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信息挖掘的深度,更加有效地辅助立法决策,增加立法资源供需双方的有效互动。

(三)探索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型参与”模式

技术进步首先改变了信息的传播和消费方式,进而改变了社会的组织与管理方式,开启了众多社会关键领域的深刻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围绕这一重要指导精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及“十三五”规划等多个顶层设计文件都将探索网络化公众参与的新模式作为有效推动国家治理精细化、决策智能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治理”一词强调的是改革过程中多方的充分沟通与合作、有效协调与整合、目标融贯与一致。这种理念与现代信息技术所蕴含的共享、协同、高效、流动的“多中心、网络化、开放式”理念不谋而合。因此,在大数据时代,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参与模式理应是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基于新型网络信息技术,运用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精神实现的具有智能化、高效化、透明化、精准化特征的“智慧型参与”模式。要推动这一模式的生长,结合我国当前的电子参与现状,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积极的探索。

第一,转换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平台的技术运行逻辑。一直以来,为保障公众参与的有序性,实践中极为强调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这一理念反映在平台的架构层面,集中体现为缺乏从“需求侧”设计平台技术功能。这导致用户体验较差,电子渠道本应具有的便捷性功用未能充分发挥。虽然信息技术为公众参与的革新提供了关键契机和核心助力,但平台运行的主导思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否耦合决定了改革的未来走向。今后,所有参与平台技术的提供应当及时转换运行逻辑,适时从“供给侧”主导转换至对“需求侧”的聚焦。在当前参与阶段,可以考虑为参与者提供互动平台,支持参与者对已有评论的浏览和评价,以此促进“聚合共识”和“集合众智”效果的达成。

第二,提升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用户易用性和可及性。相关研究表明,渠道会改变用户对某项公共服务的看法和信心。当用户获得积极正面的体验时,渠道本身便可增加该项公共服务的价值。面对前文所述用户普及率、易用性和可及性较差的现状,对于立法机关而言,首先,应当借助“两微一端”进一步扩大对参与系统的宣传力度,降低用户准确定位草案提交页面的信息搜索成本。其次,还应当优化平台内部的搜索技术,提供按照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草案设置搜索代码等多元智能搜索功能。最后,还应当着重考虑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互联设备提供支持版本,将以移动通信、社交媒体等多元包容性渠道作为平台今后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方向。例如,为了节省公众注册网站的时间成本,可以实现与实名化社交媒体账号互通的方式降低注册的技术门槛。未来甚至可以实现与其他电子政务网站(如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一站式登录,而无需用户分别注册、二次登录。

第三,积极探索应对各类新型参与现象的决策技术。在大数据时代,知识社会创新2.0的不断演进推动了以人为本理念的进一步升级。就公众参与而言,注意力是关键变量和稀缺资源。在今天,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为代表的官方参与平台与“两微一端”为代表的新型参与平台间实际存在着对网民注意力争夺的激烈博弈。在注意力有限的约束条件下,若官方参与平台未能及时展现自身优势,则当公众希冀表达立法需求时,注意力就会逐渐转移至社交媒体平台,形成各种形式的制度外参与,破坏公众对制度内参与的认同和信任。当制度外参与频繁发生乃至形成惯性时,官方电子参与平台使用率将进一步降低。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优势,着力探索能够支持公众协同参与立法,体现高效化、精准化和智能化参与实践的决策辅助技术。例如,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机构与科研机构合作、通过实验项目的方式推动探索具有智能细分、数据驱动特性的参与决策辅助技术。例如,尝试将人口统计特征信息与法条议题特性有机结合,精准地通过移动互联设备推送邀请利益相关公众参与评论。又如,围绕特定参与类型设定重要指标进行即时数据的全面汇聚、动态展示和对比分析,为引导、扩大参与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在今天,欧洲已经出现了“众包立法”的新型实践。优步公司甚至以其客户端为阵地集结用户成功发起了一项影响巨大的民间“立法请愿”。而一向以强大著称的美国主流媒体和大型音乐制造商,在面对与谷歌、脸书、维基百科等大型网络公司发起的反对《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网络抗议时,显得不堪一击,毫无招架之力,最终导致已经志在必得的法案中途流产。当移动互联时代来临,公共领域话语权分配格局迭代更新之时,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以更为敏锐的视角和更为开放的态度应对电子参与的种种新现象,主动迈向具有智能化、高效化、透明化、精准化特征的“智慧型参与”。

四、结  语

互联网技术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演变之中。信息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为公众打造更好地参与和沟通平台提供了可能。为更好地探寻公众偏好、凝聚共识、集合众智、增进认同,展开电子参与实践的各国立法机关正不断尝试采用多种创新形式向更具“主动性和定制性的”电子参与系统迈进。我国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不仅是立法电子参与落地实践的重要阵地,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立法体系和立法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本文从参与人数、评论数量、参与结构和参与激励等核心元素出发,对我国立法电子参与的客观现状进行了总结和剖析。面对当前参与所显现出的种种不足,立法机关应当在参与评估、参与制度、参与技术和参与理念等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尝试优化公众的参与体验,着力提升参与的有效性。相信伴随着立法机关不断探索以需求为导向的制度设计、营造宽松平等的参与环境和打造便捷易用的技术平台,一幅探求民情、畅达民意、集中民智、激励民心的参与图景会逐渐显现。

在未来,希冀伴随着立法信息公开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可以在获取公众评论实质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评论内容—决策改变”的关联性特征更加全面地衡量电子参与的“结果有效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对参与主体身份进行类型化分析,寻求刻画我国不同主体在立法决策网络中的行动逻辑和认知特征。从而获得我国电子参与在“过程有效性”层面的理性判断,为立法机关迈向真正的“智慧型参与”提供更为充分的理论支持和决策指引。

[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2期。编辑时隐去了注释,完整版原文请于CNKI数据库下载]


责任编辑  王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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