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昱:论公平原则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适用丨2018(6)

发布时间:2018-11-20浏览次数:28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实践中,担保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没有得到公平补偿、重整计划草案因小额债权人组的出现而强行通过、出资人权益被不公平调整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平衡器的公平原则,在利害关系人博弈时秉持增量共赢、实质正义的一般规律。合同利率、“可比借贷法”和“贷款成本法”对确保担保债权人获得合理补偿捉襟见肘,应当采用非市场化、逐案调整、有阈值的程式法作为最优公平补偿法。“重整效率提升说”“中小债权人利益保护说”“商业理由说”难以为小额债权人组的设立提供法理依据,应审慎对待普通债权人的分组表决。重整中的公司具有运营价值,可将“壳”资源计入公司资产,依据绝对优先权原则处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公平原则    重整计划    强制批准    担保债权人

【全文链接】张钦昱:论公平原则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适用丨201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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