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摘要 与传统司法信息化相比,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呈现出数据前置性、算法依赖性、自我适应性与领域限定性的技术特征以及范围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关键性与态度开放性的时代特征。上述特征与司法场景特性的融合交叠可能诱发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和司法改革结果失控等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必须遵循以保障司法固有属性为终极目标、以强化法官主体地位为根本出发点、以工具主义为功能定位、以比例原则推动审慎创新的伦理规范。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技术伦理
【全文链接】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丨2019(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