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交换正义,现代合同制度开始从消费者进路或格式条款进路,关注由当事人之间磋商对等性障碍引发的非常态缔约规则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经历了从单行法回归民法典的过程;在再法典化国家,对消费合同的调整,亦部分或整体地由单行法晋级为民法典的内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就格式条款之规制,在体系化地整合现行法以及完善具体规范方面任务艰巨;而且,在合同编中回应消费合同之缔约规则问题,也不失为较优方案。
关键词 磋商对等性障碍 非常态缔约规则 格式条款 消费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