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故意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抑或既是违法要素又是责任要素,是国内外刑法学界激烈争论的问题。将故意理解为违反规范的意思进而将其作为违法要素的观点,并不符合故意的基本内容;将故意作为违法要素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不管是采用三阶层体系还是采用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故意作为违法要素都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将故意作为违法要素不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即使认为行为意志可能提升行为的危险性,也不能将行为意志与故意的意志因素相等同,不应将故意的意志因素作为违法要素。
关键词 故意 体系地位 罪刑法定 一般预防 犯罪论体系
【全文链接】张明楷:论故意的体系地位丨202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