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碎片化国际竞相造法的背后是欧美国家有序推进国有企业独立规制的新“主体—行为”二元构造:以超越所有权的“广义控制说”为主体审查重心,以脱离自由理念的“管理贸易+国家安全”组合为行为规则基点,旨在实现未来对国有企业全面掌控的主导权,《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反映的正是这一造法走向。我国应善用各类区域路径,在主体上,针对“广义控制说”的双层网状构架,细化规制第一层、灵活应对第二层,确立一种“可防可攻”的国有企业定义;在行为上,一方面从例外或免责的视角构建对抗性治理框架,另一方面率先重视并落实“目的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积极开拓自身的国有企业规则,变被动为主动,扭转当前南北不平衡的造法局面。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国际造法 控制 竞争中立 管理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