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建民: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困境及其破解丨2022(3)

发布时间:2022-05-21浏览次数:10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由于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利益联结、污染企业的经济实力与严密的组织构造、直接受害人的程序缺位、刑法谦抑理念的不当助推,因此导致污染环境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刑不制罪”的困境。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应秉持积极能动、又严又厉的刑事司法理念,扩大对犯罪参与者的打击范围和打击力度,强化刑罚的必然性和威慑力,以期实现污染环境罪在司法适用中“以刑制罪”的目标。在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合规制度的前提下,以环境行政机关、刑事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刑事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为基点,以罪案移送制度为主线,构建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综合保障机制,强化该罪在司法适用中“以刑制罪”的司法效果,以有效遏制和预防污染环境犯罪。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刑不制罪   以刑制罪   企业环境保护合规制度  

【全文链接】樊建民: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困境及其破解丨202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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