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当公司未解散也未破产时,股东出资义务可否加速到期关系到公司及股东、债权人之利益。股东虽然只对公司债权人间接担责,但是基于派生关系债权人获得公司责任财产仍源于股东。从解释论角度观之,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在有限责任对价、契约履行期限、非破产清算补资担责、情势变更等方面殊值商榷;从立法论角度观之,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不具有正当性、不必要且其启动标准不可行。对不诚信认缴出资行为的规制,现行法已经提供若干可用制度,完全不必引入副作用极大的常态加速到期制度。
关键词 出资义务 加速到期 解释论 立法论 不诚信认缴
【全文链接】郗伟明 :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之反思——兼论对不诚信认缴出资行为的可行规制丨202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