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嵩誉:《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中法益的冲突与协调丨2024(6)

发布时间:2024-11-30浏览次数:53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 绿色原则作为保护环境公益的限制性原则嵌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弥补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义务规范的缺失,但在司法适用中往往形成环境公益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私人权益之间的冲突。冲突产生的理论根源在于绿色原则的功能定位与私法原则功能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结构性张力,实践诱因在于一些司法裁判者误把私人权益中蕴含的个别环境要素作为环境公益进行保护。对环境公益进行识别、定位,发现真正的环境公益是协调法益冲突的必要前提。协调环境公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冲突,需要运用比例原则,在运用环境公益对私人权益进行限制时应当进行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当私人权益在合法情况下让位于环境公益时,私人权益的损失理应得到适当补偿;私人权益的损失补偿既要规定补偿所要求的条件,也要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 绿色原则  环境公益  比例原则  利益补偿

【全文链接】李嵩誉:《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中法益的冲突与协调丨202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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