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被“滥用”“替用”和“弃用”等困境,其主要原因是制度依托的理念比较抽象、特有的价值未能彰显、施行的规则过于粗疏。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保障合意的自愿性和规范性,满足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补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短板,其价值需要重新审视。应当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的契机,将刑事和解制度从特别程序调整到普通程序,并借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台,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补充。为此,需要从扩大适用范围、丰富参与主体、优化和解方式和疏通救济渠道4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加以完善,充分体现制度价值。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 当事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