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崇利:“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中国逻辑丨2025(1)

发布时间:2025-01-26浏览次数:703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发展中国家谋求获得公平合理待遇,一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一大主题。过去,这一问题只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时至当下,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大国之后,也面临着如何公平对待其他弱小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中国在合作共赢原则下践行“实力界定收益-”分配逻辑,正展现了本质上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另一种样态。对于“实力界定收益-”中国逻辑本身及其适用程度的理解,不能仅按照认知主义的“适当性选择”模式简单地将之归为中国基于自身观念所采取的一种利他行为,而是要同时关注理性主义“结果性选择”模式对其利益动因的解释。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中国在更大程度上对参加共建的发展中国家践行“实力界定收益-”分配逻辑,从道义层面更好地彰显其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正确义利观,也显现了其符合中国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自利性。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收益分配

【全文链接】徐崇利:“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中国逻辑丨202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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