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双重宪法性质,即作用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组织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前者指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能够分别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者指的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其内部的“机构”“人”“财”“物”之聚合体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单一宪法性质来看,无论是在作用法还是组织法意义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关系都是顺畅自洽的。但是,当混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双重性质时,便可能产生二者宪法关系的矛盾。厘清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关系,须对双重性质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对宪法关系进行协调。
关键词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用法 组织法 宪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