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所有权代表行使的方式与效果,应当基于代表行使的立法变化重新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前后,学界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集体关系之异质论、同一论等代表行使效果的不同主张,且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皆因将代表行使方式解读为一直代表行使。在一直代表行使的基础上,应当引入初次代表行使。对集体资源性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仍然解读为一直代表行使,并采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集体关系之异质论;就集体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而言,分阶段解读为“初次代表行使+直接行使”。初次代表行使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可以取得集体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并直接行使自己的法人财产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替代成员集体成为部分集体财产的归属主体,产生由异质论向替代论部分转化的效果。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成员集体 代表行使 集体财产 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