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儒:为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辩护——以共犯论为视角丨2021(6)

发布时间:2021-11-24浏览次数:10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研究人员

摘要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特殊案件类型,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处理。

关键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共同犯罪   单一正犯体系    

【全文链接】黄明儒:为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辩护——以共犯论为视角丨202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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