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个人数据权利不仅关涉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基于数据个人私有而构建的个人控制论既存在逻辑偏差,也无法有效防控滥用数据权力(利)的风险。我国刑法应基于社会控制论的立场,注重数据的整体安全与动态保护,明确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个人数据利用原则及“以国家数据论”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引入以场景为导向的、动态的情境完整性理论,寻求数据权利与数据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以修改、解释刑法与增设附属刑法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重择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路径。
关键词 个人数据权利 刑法保护 个人控制论 社会控制论 情境完整性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