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华: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的例外丨2022(1)

发布时间:2022-02-22浏览次数:10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摘要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关键词  单独侵权   同一损害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例外情形   

【全文链接】董春华: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的例外丨202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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