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辉:论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制度困境与法治出路丨2023(4)

发布时间:2023-07-23浏览次数:10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企业名称权属于法定权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但学理上却存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不同定性,这表明企业名称权属于复合型权利。在实践中,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处于特定的制度困境:权利能动性不足;权利状态不完整;在权利冲突中居于劣后位置;权利享有不稳定,尤其是排斥力的缺失使得企业名称权成为一种偏于防御的被动型权利。我国发展出的企业名称权保护体系可概括为“行政监管+行为规制”模式,其中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将名称权与行政程序相分离。解决名称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在先权利原则并不是自足的裁判规则,须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

关键词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权  权利冲突  被动型权利  行为规制

【全文链接】李政辉:论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制度困境与法治出路丨20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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