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巍:救援者损害之客观归责丨2023(4)

发布时间:2023-07-24浏览次数:10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救援者损害,即救援者对前行为人所致危险进行救援时遭受的损害。对救援者损害进行客观归责应当以法秩序为根据,构建救援者损害客观归责的教义学规则体系。首先,救援者损害的客观归责,以“管控领域”的确定为一般规则。先明确救援者损害属于谁的“管控领域”,再确定谁可以对行为或事件“负责”。“管控领域”的具体确定,取决于法定性和规范性两个判断原则。其次,“管控领域”之内的客观归责,应当排除主观要素,并进行内部责任的分配。最后,“管控领域”之外的救援者归责,应当根据自我答责原理确定。但是,当救援者存在认知欠缺和意志欠缺情形,以至于无法形成自主决定时,就不应对救援者适用自我答责原理,而应将救援者损害结果归属于危险创设人。

关键词 救援者损害  管控领域  自我答责  认知欠缺  意志欠缺

【全文链接】高巍:救援者损害之客观归责丨20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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