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论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丨2023(4)

发布时间:2023-07-24浏览次数:10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来临后,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数字服务税,甚至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双支柱”的初步共识后,仍有许多国家积极推进数字服务税的立法。数字服务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而是消费税在特定数字商品上的拓展适用,虽然表面看数字服务税的开征是因为常设机构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等传统国际税制的失灵,但背后隐含的动机仍然是不同国家对税收话语权的争夺。由于数字经济模式让可归因于特定地区的利润归属认定变得与过往不同,因此相应的税制也应当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而调整。我国应当积极出台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将数字服务税作为消费税的子税目进行立法固化,同时明确其具体的税收要素,并辅之以特定条件下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关键词 数字服务税  单边措施  双支柱方案  常设机构原则  消费税

【全文链接】李帅:论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丨20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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