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亦文:健康法的基本建构与体系展开丨2023(6)

发布时间:2023-11-25浏览次数:10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和大健康产业的深入发展,卫生法体系从基础逻辑到体系架构的不足不断凸显。“卫生” 并非谨严的科学概念,以医疗行为为核心组织起的卫生法体系难以对健康领域实行全面、周延地规制,其内部规范群亦明显缺乏逻辑性和整合性。为适应大健康理念的实践和规范需求,应当以健康权的直接实现为核心来构建健康法体系。健康权包括积极健康权和消极健康权两个面向,前者指向积极请求对健康的外部保护和促进,后者指向消极防御对健康的外来侵害。健康权的直接实现,是指会单独且直接影响健康权实现与否,以及对于健康权能否实现具有决定性影响。健康法体系应当包含积极健康法规范和消极健康法规范两大部分。前者包括积极促进健康权实现的公共健康法、医事法、健康产品法、健康保障法、健康伦理法,后者则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中保护和救济健康权的有关规范。

关键词 卫生法  健康法  健康权  健康维护  大健康理念

【全文链接】武亦文:健康法的基本建构与体系展开丨202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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