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洪: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的理论革新与实施路径重塑丨2024(2)

发布时间:2024-03-30浏览次数: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反垄断法有必要对扭曲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政府行为进行系统规制,这有助于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我国反垄断法早已形成通过反行政性垄断路径规制政府行为的经验基础,并已取得初步成绩,但这一路径忽视了对非属实施行政职权的政府行为的规制,造成反垄断法实践功能的弱化;对行政性垄断类型概括的不充分又进一步限制了其规制效果。对政府行为的规制应当实现从“行政性垄断”到“国家限制竞争”的理论革新:在主体要件范畴上,除规制行政主体之外,还应将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主导的市场主体均纳入规制范围;在客观要件范畴上,则应实现对规制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的兼顾,将职能重合型垄断与职能默示型垄断均纳入规制范围。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的实施路径进行系统重塑:适度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制政府行为的事前规制路径;进一步完善竞争审查与竞争倡导制度,优化政府行为的事中规制路径;改进竞争执法与竞争诉讼制度,健全政府行为的事后规制路径。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政府行为  行政性垄断  国家限制竞争  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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