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浙江农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讲师)
摘要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网络慈善平台作为互联网慈善的新型服务提供者,存在很多值得思考与探讨的问题。我国虽然通过了与慈善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对网络慈善平台的属性及分类并未明确,进而造成当前网络慈善平台在筹资行为过程中,存在强弱规定不平衡、社会法融合属性限制、责任承担主体不明晰的困境。出现这些困境的实质是慈善活动在调动社会公益积极性时,无法在参与慈善各主体间形成有效合理互动的信任关系。究其原因,主要与信任理论中系统信任的形成过程、社会互动信任共识关系、信任价值交换失衡等具有密切关联性。为此,可以从设立监管触发标准、构建合理主体互动关系、明确责任承担原则标准3个方面来纾解法律规制的困境。
关键词 网络慈善平台 筹资行为 信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