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合同司法终止规则的本土性与体系性丨2025(1)

发布时间:2025-01-26浏览次数:70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即合同司法终止规则体现了合同司法终止的正当性,其旨在打破合同僵局,符合效率、诚信与公平原则。合同司法终止规则是建立在两大法系尊重合同和私法自治的价值共识基础上,通过系统总结《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而确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摆脱合同约束的场景中,可在当事人的自治与衡平、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形成妥当的平衡。合同司法终止规则不同于域外法中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给付义务消灭规则,也有别于因重大事由终止合同规则。合同司法终止规则可适用于分割式商铺买卖合同纠纷等情形。从规则体系上看,合同司法终止规则是合同履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解决履行不能的重要路径。合同司法终止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则存在明显区别,其适用具有独特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关键词  合同司法终止  合同僵局  履行不能

【全文链接】王利明:合同司法终止规则的本土性与体系性丨202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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