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将所有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视为对应且对立的关系,主张抽象危险为立法预设(推定或拟制)因而排除司法判断的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形式上符合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可能并不存在立法预设的危险,故应允许反证。对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限缩性实质解释与对具体案件中抽象危险的反证并非完全等同;反证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而非对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可分为正面判断与反面判断,正面判断是对立法预设的危险是否存在的类型判断,该判断若成立则肯定构成要件与抽象危险之间的通常关联性;反面判断则是立法预设与特殊案件是否一致的例外判断,该判断若成立则否认构成要件与抽象危险之间的真实关联性。刑法基于判断资料与判断标准对抽象危险做出立法预设,只有当具体案件不存在立法预设的判断资料时,才允许反证;对立法者采用的判断标准本身,不得进行反证。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禁止反证说 允许反证说 立法预设 司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