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炳斌:数据财产设权的知识产权进路丨2025(1)

发布时间:2025-01-26浏览次数:703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作为数字时代的一种新兴财产权,数据财产权不能凭空构建,而应以商业实践中的数据存在状态作为逻辑起点。商业实践中的大量数据受私人控制且处于保密状态,栖身于商业秘密保护之中。这是缺乏数据权利的专门保护制度、缺乏数据公开的法律保障下的无奈选择。数据保密可能造成数据保护力度过大、数据访问受阻以及“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等后果。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激励和促进数据公开的法律制度。数据财产权可以充当此任。数据财产设权的目标不在于强化保护而在于促进公开,进而实现数据价值的网络效应。借鉴知识产权法的对价理论,数据财产设权可采取“以公开换权利”的进路。数据财产权以客体公开为前提,在体系上也将是一种与商业秘密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对实践中出现的数据“三权分置”可在知识产权视野下进行建构。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数据三权分置

【全文链接】吕炳斌:数据财产设权的知识产权进路丨202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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