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剑: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罪机制反思丨2025(1)

发布时间:2025-01-26浏览次数:703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我国经历了从一律起诉入罪到以相对不起诉出罪,再到依据“但书”出罪的过程。根据“但书”出罪具有公安机关实体出罪、法定出罪的特点,既从源头上避免了入罪,也肯定了以具体危险为由出罪的理念。但是,在实践中放弃以相对不起诉出罪、裁量出罪并不合理。我国应在坚持根据“但书”出罪的同时,积极推行以相对不起诉出罪。以相对不起诉出罪既有利于对轻罪案件程序出罪,也有利于对出罪程序进行司法控制,发挥检察机关实施政策的优越性,化解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难题。以相对不起诉出罪,应当明确具有从重情节的案件以及酒精含量150mg/100ml以上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并且可以附加一定条件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前提,裁量标准主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起诉的必要性。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相对不起诉  但书条款  程序出罪  实体出罪

【全文链接】谢小剑: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罪机制反思丨202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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