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2023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第284条,规定在同时满足“所在国法律不禁止”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受诉法院可以采取“即时通讯工具取证”等方式跨境直接进行证据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新设的跨境直接证据调查与传统的通过司法协助进行证据调查处于平行序位,由受诉法院合目的性裁量适用。法院采取“即时通讯工具取证”等方式进行证据调查,并未改变其高权行为之性质,其正当性源于证据方法所在国的个别允诺或同意,仅“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条件并不充足。在未取得证据方法所在国同意的情形下,为避免可能的外交、政治争议及国际法后果,应谨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应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义对“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性质及效力作出合目的性解释,以保障当事人在跨境直接证据调查中的程序参与权和证据利益。
关键词 跨境直接证据调查 主权原则 司法协助 自由证明 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