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 从形式法律推理角度来看,“顺德醉驾案”起诉书中的法律论证似乎是无懈可击的,但判决书运用多种实质法律推理,彻底消解了起诉书的逻辑力量:起诉书量刑建议赖以成立的两个法律推定存在例外情况,已被相关证据推翻;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如果对本案做有罪判决,那必将导致一系列荒谬的、违反正义原则的后果。该无罪判决成功激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中的出罪条款,推翻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就统统入罪的机械做法,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完整体现了优秀判决书应当具备的7种合理性品格,即概念的合理性、逻辑的合理性、方法论的合理性、认识论的合理性、本体论的合理性、价值观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合理性,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因而成为法律逻辑和法律修辞的一个经典案例。
关键词 形式法律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 经验法则 合理性 个案正义
【全文链接】张继成:对“顺德醉驾案”无罪判决书的法逻辑解析——兼论优秀判决书应当具备的合理性品质丨2025(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