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立法修订,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前期刑法保护不均衡的问题,从刑事立法层面践行了单位主体的同等保护原则。刑事立法修订的背后受多元因素促动,是政策要求、合宪根据与制度填补的综合作用使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规定不能划归“象征性立法”范畴,司法机关应在立法修订之后秉持规范性立场,注重立法扩张与谦抑适用之间的协调平衡,防范刑事手段的不当逾越而强行干涉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警惕背信行为泛化风险带来的刑罚惩治冲动,尤其应合理界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规范保护上的适度差异,从而实现均衡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兼顾。民营企业保护的刑法立法扩张仍需司法制衡,在法益保护与刑罚介入必要性的价值审视中,需要精准解读入罪要素与处罚均衡的核心要义,实现刑事法治本土化的规范适用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保护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