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 按照年、月、日计算法律保护时效的传统“时间周期论”长期在权利法定主义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数据流通的不可绝对交割性、数据持有的多重性和数据不完全转让的实然需求,向传统“时间周期论”的主导地位提出挑战。为了保护数据权利人的追及效力,以“使用频次论”替代“时间周期论”来回应数据市场对法规范实体正义与技术正当程序的需求与关切,是值得尝试的选择。数据的“使用频次”特指数据在一定周期范围内被访问、读取或实际使用的频繁程度,在使用频次上设置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周期更符合数据使用特性和数据流通需求。此外,“使用频次论”兼具灵活与高效的双重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时间周期论”时效保护过长或过短的问题。对数据使用频次的关注是立足于功能主义的一种实验立法探索,在阐明其优越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重塑数据保护期限的理论基础,重构数据保护期限的保护模式、衔接制度和具体规则,以此更富解释力地推动数据保护期限从批判走向建设、从理念走向制度。
关键词 数据市场 时间周期论 使用频次论 数据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