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慧: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的边界丨2025(6)

发布时间:2025-11-26浏览次数:240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摘要  我国赋予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的做法存在现实需求,也会面临实践困境。在当前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已显成效之情势下,因受制于执法措施的属地性,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会面临立法管辖权与执行管辖权的“鸿沟”,这也使得极力扩张国内法域外效力并非一项不证自明的政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适用,既应依国际礼让适当协调与外国立法管辖权的冲突,也要受限于相关执行措施的域外执法效能,并须兼顾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需求。我国宜秉持理性和务实精神限缩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条款,在维护本国境内自然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合理划定该法域外效力的边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适用的三类情形,应综合事实因素判断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对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增设具体目的之要求,并附加实际损害的条件以限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法域外适用的其他情形,以此平衡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利益与个人信息安全利益。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域外效力  域外适用  执法效能  基本权利

【全文链接】黄志慧: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的边界丨202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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