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佳欣:投资协定下气候规制损害补偿的模式转型与制度创新丨2025(6)

发布时间:2025-11-26浏览次数:240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摘要  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出台的气候规制措施会因造成外资利益受损而被外国投资者提起仲裁,指控东道国违反投资协定中的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由于间接征收与公平公正待遇认定标准模糊、仲裁裁决不一,加之损害补偿具有全有或全无的特点,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气候规制损害补偿问题上形成“零和博弈”的态势。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因气候治理背景下现有损害补偿模式的滞后性所致。为了纾解“东道国全责”或“投资者自担”的困境,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利益观和责任观探究国际投资协定框架下气候治理成本的负担问题,可创新构建气候规制损害补偿责任共担基金制度,并从制度构建、协调与衔接的角度分析助推基金设立与运行的中国方案,以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从责任分配之争迈向利益共享之治。

关键词  气候规制  间接征收  公平公正待遇  人类命运共同体  责任共担

【全文链接】梁佳欣:投资协定下气候规制损害补偿的模式转型与制度创新丨202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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