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既有行刑衔接以程序为中心进行的建构,忽略了程序所应具有的服务于实现实体合法性的功能,可能导致刑事绝对优先,破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独立价值。行刑衔接机制应当根据行刑实体法关系构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和基本权利规范出发,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质量区分说”具有妥当性,需要以此为基础澄清其他实体问题。在判断是否需要衔接时,首先要区分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根据法益保护任务主要交由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进而决定刑事司法介入时机和行政判断拘束力大小。其次,根据法益类型决定违法性是一元还是多元,进而决定是否需要经过咨询协商程序。最后,根据法益类型和处罚目的判断是否需要并处,进而决定证据移送制度的构建方向。
关键词 行刑衔接 双向衔接 质量区分说 法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