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亚胜:论虚假的选择性罪名丨2024(2)

发布时间:2024-03-30浏览次数:10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选择性罪名可以分为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与虚假的选择性罪名。真正的选择性罪名具有“可合可分不并罚”的特点,故在逻辑关系上,当选择性要素之间具有同一关系、包含关系或是交叉关系时,该罪名都是虚假的选择性罪名。而在选择性要素是全异关系的场合,是不是真正的选择性罪名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只有那些符合法益侵害相当性而无需数罪并罚的,才是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均为虚假的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的真假区分,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现实意义。虚假的选择性罪名应当进行必要的整合,以还原其属于单一罪名、并列罪名的本来面目。

关键词 选择性罪名  虚假的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要素  数罪并罚  罪名整合

【全文链接】桂亚胜:论虚假的选择性罪名丨2024(2)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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