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陈城: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丨2024(2)

发布时间:2024-03-30浏览次数:10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修改在保护民营企业中的功能定位,需要通过研究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与刑法修正之间的互动关系加以确定。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生成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态的变化有关,而具体方式则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通过刑法修正不断更迭。这使得我国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从无到有,与民营企业有关的刑法修正从管控走向保护,从刑法的积极保护转换到消极保护,进而形成了严密管控体系、积极保护方式和消极保护模式并存的局面。未来刑法修正应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宜坚持从管控向保护的立场转变,一方面拓宽刑法消极保护的内容,另一方面通过刑法积极保护促成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实现。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刑法积极保护  刑法消极保护  企业合规

【全文链接】储陈城: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丨202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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