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下,智能化技术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各类场景中,经营者对存量市场展开激烈争夺,算法驱动型差别待遇即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算法自动化决策工具的使用,使差别待遇的基本类型发生改变,须以主体市场地位与行为对象为标准进行重新分类。对行为法律规制现状进行考察与反思,可知现行法律制度存在应对的局限性与不适配等问题,应对行为的法律规制制度进行完善:一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新路径的提出,构建起竞争法规制体系,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行为规范展开分析;二是促进各法律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统一适用路径,实现协同共治模式下制度的准确选用;三是完善算法驱动型差别待遇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算法驱动型差别待遇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