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
摘要 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是以“数据的实际控制者”为属人连结点来确定跨境数据管辖权的模式,其指向的是跨境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的能够作为证据的各类境外数据。该模式正将跨境数据取证由以“数据本地化”为表现形式的属地原则转向以“数据控制者”为核心管辖要素的属人原则。基于“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直接向数据控制者调取境外数据的特点,该模式极易引发其与包括我国在内的采用“数据本地化标准”国家之间的数据主权冲突。“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与我国相关程序法和数据保护法相抵牾,而我国阻断法在应对境外数据强制调取时发挥的制约作用有限。我国可尝试采用“以数据本地化标准为主,以数据控制者标准为辅”的策略,在尊重主权差异与国际礼让的基础上,实行对等原则基础上有限度的数据出境。同时,充分发挥阻断法的作用,以消减“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数据控制者标准 跨境取证 数据主权 证据开示 阻断法